行风建设——病人权力和义务
一、病人的权利:
1.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。
2.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。
3.知情权:病人有权得到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和预后的相关信息。
4.隐私权。
5.自主权: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,当父母、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,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。
6.选择权:病人有权力选择为其诊疗的治疗方案、措施。
7.申诉权:有权向医院有关部门提出投诉,并得到合理处理的权利。
二、病人的义务:
1.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。
2.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(遵守医嘱的义务)。
3.有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。
4.有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。
5.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。
6.有不影响他人治疗,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。
7.有爱护公共财物、自觉维护医院公共卫生的义务。
8.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(如急危病人、传染病等)。
9.有责任要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、保持和促进健康的义务。
10.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做出负责人决定的义务。